最近有一個案例,就是共同分割房屋的糾紛,原來說我們當事人想要房子,根據面積,給對方多少錢。 具體情況是什么? 以下由上海房產訴訟律師分享.
我們把房子的市場價格25000元一平方,對方找到一定房屋中介軟件價格截圖,說房子價值32000元一平方。
因為對價格有分歧,法院原計劃安排司法評估,但為了節省時間,最后改為 兩方競價 模式。
就是企業雙方進行現場到法庭,都把自己可以認為的價格寫在紙上,各自工作交給人民法院,事前管理不能通過商量,只準出價一次,不許反悔。報的價格高的那個人,按照高的價格,得到提高房屋,向對方公司支付折價款。
我問法官:如果開高價那人,不后悔不買,怎么辦,是強制判決,然后申請強制執行。
法官同意了,共同債務,一方付款,一方付房租。不能進行拍賣,那么對拍賣行來說,房子出售的錢的一部分。
對方跟法官主要講了,雖然我們沒什么錢,但是中國已經在籌錢了,準備買這套管理房子。
這方案,我電話里一聽,還是學生覺得不可靠。首先,以我對對方當事人的判斷,那邊發展不是我們真的要房子,那邊其實他們還是想哄抬市場價格,多要點錢。為啥有這樣的判斷,就是通過結合具體案情,感覺到了對方企業不是自己真的來買房的。
其次,對方認為價格是32000,那我直接說:好吧,對方是32000,那把房子給她,她根據32000套給我折扣價格,沒問題,我同意。
既然雙方都已經就價格發表過意見,那么這次是否應該再在一張紙上寫價格呢?它必須和以前的價格一樣嗎?如果是這樣,就沒有必要重寫。雙方都出價了。如果沒有,那么以前的陳述就不能視為陳述,成為調解程序,違反禁止反悔原則。
但這是法院組織的,你必須去。最后,當事人去了。名義上是招標。本質上,我認為這是一種調解。
最終又改成了以25000價格起競價,每次進行加價500元起步。最終導致我方以28500元每平的價格可以買進。
事實上,整個案件經過全部或調解后,雙方的真實心理價格一開始就沒有說出來,否則,雙方在買賣后直接討論了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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