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借款合同糾紛律師:最終共同簽署人的概念是什么?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答:放入銀行的貸款合同中,指共同貸款人。 合同中將有詳細的條款規定主要貸款人和共同簽署人的權利和義務。
但是對于一些中國民間網絡借貸的合同,找了很多夫妻關系兩個(或者自己找了許多借款人的朋友)借款合同上就寫,一個主要寫了【借款人】,另一個就填個【共簽人】【共借人】上去。還有學生填寫【還款監督人】【緊急工作聯系人】一類的,也有寫的位置信息不明確的,就簽個名字可以上去的。
不找各一個專門的條款進行仔細寫清楚,到時候可以產生一定爭議,去了人民法院又要講不清了。索性就寫清楚【借款人:某某某】【借款人:某某某】,或者【借款人:某某某】【共同影響借款人:某某某】。
增加條款:貸款人將合同約定的款項劃入借款人賬戶的,視為已履行向所有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 借款人對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 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保險公司擔保費、差旅費及其他貸款人遭受的損失。
我也搞不懂學習一些基本套路仔們,是真的我們不知道,還是要玩套路。有一種發展可能性,是如果寫太明確了,寫個【共同影響借款人】,那客戶的“朋友”(這個社會朋友關系就是一個被人拿來主義出賣的),就不肯在上面進行簽字了?;蛟S對于套路他們本來自己就不指望去法院可以起訴,就是學生準備拿共簽人一類的名詞,跟人扯一扯,磨一磨,讓人掏點錢出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訂)第二十條借方票據、貸款合同等債權憑證上的簽字、蓋章不表明擔保人身份或承擔擔保責任,或者不能從其他事實中推斷出擔保人的, 貸款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內容轉載于上海借款合同糾紛律師朋友圈,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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