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的主體是公訴機關,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被告人無證明自己無罪的舉證義務,也就是說,被告人對推定的責任劃分不負有舉證責任。對于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應當由公安機關提供充分的證據來確定而不能通過推定來確定。故本案中不應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判定由胡倫霞承擔交通肇事罪的責任。上海交通事故律師來就為您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
咱們覺得,本案能夠根據《路途交通變亂認定書》,結合其他證據,分清事故責任,判定被告人胡倫霞承擔刑事責任。理由是:
1、胡倫霞有違背交通治理法規的行為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劃定,行人經由過程路口或許橫過路途,應該走人行橫道或許過街辦法;經由過程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該根據交通信號燈指導通暢;經由過程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許在沒有過街辦法的路段橫過路途,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本案案發時間是夜晚,被告人胡倫霞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而穿越馬路,并在穿越馬路時一直低頭使用手機,未盡到注意義務。胡倫霞的以上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觀要件。
2、本案有一人殞命后果的發生
《刑法》劃定,差錯犯法,法令有劃定的オ負刑事義務。普通外行為人的差錯行動造成緊張前因的情況下オ對其科罪懲罰。本案中,乘坐摩托車的被害人張小清因交通變亂受傷,后經送醫急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張小清系鈍性暴力作用于頭面部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被害人張小清死亡的直接原因,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危害性要件。
3、胡倫霞的行動與侵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說明》明確劃定,認定交通肇事罪要“在分清變亂義務的基礎上”,即請求行為人的行動與侵害前因之間應該存在因果瓜葛。分清變亂義務,尤其是造成變亂的緣故原由、錯誤、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判斷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關鍵,這也是刑法罪責自負原則、禁止推定原則的體現。也就是說,分析事故責任,是司法實踐中認定交通肇事犯罪的重要內容。
本案經法院審理査明,被告人胡倫霞未按交通信號燈指導沿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道橫過靈活車道,在夜晚始終垂頭應用手機,沒有視察路況和信號燈而徑直向前走,并在感知對方車輛燈光的時間俄然加快向前跑。
沿靈活車道行駛的被害人乘坐的摩托車駕駛人遇到這類情形時來不及剎車,盡管向左打偏向,但仍未防止撞擊的前因,造成胡倫霞、摩托車駕駛人和搭客同時倒地。由此可見,胡倫霞的前述行動,是致使此變亂的間接緣故原由。
雖然存在繆淵源穿輪滑鞋駕駛一般二輪摩托車、繆淵源駕駛和被害人乘坐摩托車未按劃定戴平安頭盔等違背交通平安法例的行政違法行動,但這均不是致使本次變亂的間接緣故原由?!堵吠窘煌ㄗ儊y認定書》認定胡倫霞是致使此變亂的首要過錯方,負擔此變亂的首要義務。
同時也主觀認定了摩托車駕駛員存在諸多曾經查實的違背交通平安法規的行政違法行為,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上述經法院查明的事實和情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技術分析和有關經驗、鑒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意見是一致的,并經過法庭的當庭質證認定,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使用。本案的事故責任清楚。
綜上,上海交通事故律師了解到,國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件的過程當中,依據證據劃定規矩依法駁回了公安交警部分的《路途交通變亂認定書》,結合其他證據,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分清交通事故責任,并在此基礎上作出裁判。一審判決、二審裁定正確,量刑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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