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人何建新因與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南海區人社局)、第三人佛山市馬尼托瓦餐飲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馬尼托瓦公司)發生勞動監察行政糾紛,不服廣東省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鐘惺字第167號行政判決及(2014)佛中法李星申字第50號駁回通知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復查,目前復查已經結束。上海律師咨詢網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何建新申請復審時表示,馬尼托瓦公司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原判決認為事實不清,法律適用不當。再審上訴應當撤銷原判決,修改判決以支持其訴訟請求。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或者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終止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何建新在原審程序中提交的《佛山市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核對清單》和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何建新作出的《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可以證明馬尼托瓦公司已按何建新的實際工資為其繳納了2009年12月份的社會保險五險,符合《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即何建新對公司在2009年12月前違規繳納社會保險費行為的投訴于2009年12月終止。何建新投訴稱,公司在2009年12月前未足額繳納和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最遲應在2011年12月前提交南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但何建新于2012年10月向南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明顯超過上述法定期限,且無證據證明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該公司在此期間存在何建新投訴的上述違法行為。因此,南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停職調查何建新的訴求并無不當。
同時,南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已責令馬尼托瓦公司整改其未按何建新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實際工資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何建新訴稱,公司應支付2001年至2002年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9477元。何建新此前曾向南海人社局提出過這一訴求,南海人社局也曾告知過。南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回復不查處沒有錯。
關于何建新要求賠償因未按城鎮農村居民戶籍性質購買失業保險而造成的直接影響經濟發展損失2萬元的投訴請求。
《社會責任保險公司個人信息權益記錄數據管理工作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參保人員學習或者用人單位對社會醫療保險個人消費者權益記錄學生存在異議時,可以向社會主義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提出書面核查申請,并提供一個相關研究證明材料……”。根據該規定,社會網絡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由社會健康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財務管理。
何建新認為其失業保險登記的戶口性質登記有誤,可向中國社會保障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異議。故南海人社局建議何建新就該項訴求向社會信用保險經辦機構之間進行分析投訴處理也并無不當。何建新認為原審判決錯誤的理由,缺乏能夠充分的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律師咨詢網認為,何建新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民國》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人民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在 "長期 "勞動爭議案件中,雙方當事人都不履行權利和義務,勞動關系就失去了基礎。因此,應當認為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勞動者相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公司不按規定支付社保怎么辦?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