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對方的法律關系和遭受的損害人民法院應當據此審查債權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 訴訟標的是否與已起訴或者應訴的當事人的訴訟標的相同。具體法律法規,請看上海行政訴訟律師的解讀。
【條文規定】
第八十條[修改]
依照人民法院第五十四條規定登記的民事訴訟,應當證明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及其所受損害。不能證明的,不予登記,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人民法院在登記范圍內執行。未參加登記程序的人民法院當事人認為申請成立的,應當適用當事人已經作出的判決、裁定。
【條文主旨】
該條是關于權利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時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以及未登記的權利人和未登記的權利人的救濟渠道的規定。是對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解釋。根據民事訴訟法,本文對《1992年意見》第六十四條引用的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進行了修改,并使用了該條個別文字修改后的內容。
【條文理解】
理解本條應當及時掌握具有以下幾點:
第一,掌握登記申請的舉證責任。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對方的法律關系和遭受的損害人民法院應當據此審查債權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訴訟標的是否與已起訴或者應訴的當事人的訴訟標的相同。 如果可以證明,權利人可以成為集體訴訟的當事人。
第二,未登記的權利人可以單獨起訴。債權人不能證明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及其所受損害的,不能參加集體訴訟,及其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鑒于其提起的訴訟是另一訴訟,權利人可以提起另一訴訟。
第三,人民對于法院可以作出的判決、裁定適用于那些需要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進行條件但未通過參加企業登記的權利人。根據環境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人民法院工作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公司登記的全體權利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我們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即人民法院裁判既判力具有市場擴張性。
第四,關于代表人的決定和判決的既判問題。 群體訴訟既判力問題是群體訴訟制度的核心問題之一,它影響著群體訴訟的一系列其他規則。 經過數百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美國的團體訴訟制度已經形成了一個復雜而詳細的規則體系。我國代表人訴訟制度在立法上借鑒了美國團體訴訟的經驗,但與美國團體訴訟制度不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僅規定了第五十四條第四款的原則,即在公告期內未向法院申報登記的,人民法院的判決、判決具有既判力。擴大裁判效力的途徑是在判決后由未登記的債權人提起訴訟。 在下列訴訟中,法院作出決定直接適用于前一訴訟代表的判決,本案不予審理。筆者認為,對未經登記的債權人的事實既判力作出代表人訴訟判決的合理性在于:"代表人訴訟本身是對所有糾紛主體的一種訴訟救濟,因為這種訴訟救濟不僅是私權,而且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并對法律秩序的穩定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代理人訴訟判決的影響不限于登記的參與者。在公告期間未申報權利并向人民法院登記的人,可以間接適用判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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