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公司的發展進程中,難免會碰到訴訟。在面臨這種情況的時候,一定要保持冷靜,做好充足的準備來應對。在公司訴訟中,一般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權委托的員工代表法人參與訴訟活動。那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人如何確定?以下由上海行政復議律師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條文規定】
第七十六條[修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當事人可以選舉共同代表人,也可以選舉自己的代表人。不能選舉代表人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參加必要的共同訴訟,并可以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分別采取行動。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在起訴時可以確定大量當事人的情況下,在代表人訴訟中如何推選代表人,以及在不能推選時如何處理的程序性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本條對1992年意見第六十條中引用民事訴訟法的條文序號進行了修改,保留了第六十條規定的其他內容。
【條文理解】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參與訴訟,假如企業眾多當事人均參加訴訟,會產生影響諸多不便,也可能發展造成中國人民對于法院重復勞動,為提高我國司法工作效率,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代表人訴訟管理制度。根據該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研究訴訟。實踐中,按照我們什么應用程序來推選代表人以及推選不出代表人時如何選擇參加訴訟,都是國家司法解釋應當具有明確的重點解決問題。理解本條規定教師需要學習掌握存在以下幾點:
第一,可以在起訴中確定大量當事人。 在符合這一解釋的情況下,當事人一般指十人以上,但最終人數的上限應在起訴時確定。 否則,起訴時當事人人數過多無法確定的,不適用代表人訴訟。
第二,如果起訴時能夠確定大量當事人,就不需要所有人都參加訴訟,可以通過選舉代表人來代表訴訟。
第三,代表人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或者其他部分通過當事人推選。全體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的,當無疑問。在全體當事人推選不出代表人時,全體當事人之間如何選擇參加社會訴訟?或在部分就是當事人推選代表人時,未參加推選的剩余當事人,如何能夠參加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同時根據我們共同參與訴訟的不同數據類型研究采用各種不同的參加訴訟的方式:屬于一種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訴訟標的相同,即必要的共同提高訴訟情形的,由于該訴訟行為屬于發展不可分之訴,同一方當事人是否具有促進共同的權利保障義務,且需要合一確定,故未參加推選的剩余當事人不僅可以實現自己個人名義參加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全體當事人信息可以發現自己孩子參加訴訟;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訴訟標的是同一商品種類,即普通的共同影響訴訟情形的,由于該訴訟模式屬于可分之訴,故未參加推選的剩余當事人認為可以另行起訴,當然也可以利用自己喜歡參加訴訟。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審判工作實踐中我們應當需要注意掌握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的適用技術條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區分進行必要的共同參與訴訟和普通的共同提高訴訟情形,對于推選不出代表人或者未參加推選的當事人,告知其根據本解釋的本條規定,決定通過自己沒有參加訴訟過程中還是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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