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如果認為需要追加其他人作為共同訴訟人的,可以通知被追加人出庭審理案件,那么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當事人要不要通知其他當事人?下面由上海行政訴訟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條文規定】
第七十四條[修改]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當事人的,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經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以不追加;不愿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判決。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中國人民對于法院可以追加共同參與訴訟當事人時我們應當及時通知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以及企業追加共同原告的程序性法律規定。本條是本解釋前一條的銜接性規定,是對《92年意見》第58條內容僅進行兩處文字修改后予以沿用。
【條文理解】
人民法院增設必須合并的當事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的,是由于增加的當事人與本案當事人之一對訴訟標的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它需要在其中確定。 在實踐中,增加的共同原告明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不再需要按照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與其他共同當事人確定實體權利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不增加原告參加訴訟;共同原告不愿意參加訴訟且不放棄其實質性權利,如本解釋第七十條規定“部分繼承人提起遺產繼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告知繼承人不愿參加訴訟,且未明確放棄實質性權利的,"考慮到新增原告,被放棄的只是程序性權利,主體的權利義務應當一致確定,人民法院仍應當將其列為共同原告。人民法院明顯不參加訴訟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缺席審判和缺席判決的規定,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
在調查研究過程中,有地方法院提出,應當對被告要求增設被告人的共同訴訟情形作出規定,提出如果原告不起訴或者申請增設人民法院,原告明確放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行使解釋權; 如果原告不同意增設被告人,明確放棄對被告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增設被告人的責任,分別處理。如附加被告人須承擔部分法律責任,則須當作放棄原告人在該部分的權益;如附加被告人須承擔連帶法律責任或附加法律責任,則法院不得決定該附加被告人須承擔法律責任。對此,也有人反對以不同方式分析不同情況的觀點:
第一,在實踐中,被追加而不得不采取共同行動的被告,應當承擔自己的一份責任。本案中,幾個被告的責任需要一并處理,不能分開審理。但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放棄對追加被告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追加,并應當從總賠償責任中扣除原告放棄的訴訟請求部分。
第二,對于企業補充社會責任情形,如果一個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的理由是:其本人認為應當積極承擔重要補充法律責任,該被追加的被告應當通過首先需要承擔國家賠償經濟責任,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追加。如果沒有原告不同意追加且放棄對被追加被告的訴訟服務請求,就意味著我們已經開始參加訴訟的被告承擔補充工作責任的前提條件已經逐漸喪失。此時,人民法院人員應當及時予以釋明。如果原告必須堅持中國不同意追加且放棄對被追加被告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已經能夠參加訴訟的(最初起訴的)被告的訴訟請求;如果被告申請追加被告的理由是被追加被告應當主動承擔補充管理責任,原告不同意追加且放棄對被追加被告的訴訟請求,并不一定影響研究已經成為參加訴訟的被告承擔損害賠償制度責任,此時,人民法院可在釋明的基礎上,根據原告的請求,不予追加被告,但仍應判令已經無法參加訴訟的被告承擔風險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在連帶責任的情況下,任何一個被告都有義務對原告承擔全部責任,這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訴訟。 被告申請增加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告,而原告不同意或堅持不增加被告,或明確放棄對增加的被告的索賠,不影響已參與訴訟的被告對原告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人民法院不得再增加被告參加訴訟。 但也有例外:一是在物權法和擔保法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情形下,債權人原告僅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被告申請增加主債務人為被告參與訴訟的,原告不同意增加主債務人的訴訟,明確放棄主債務人責任的,根據主從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是否批準案件的爭議;一般擔保責任情況,原告僅對一般擔保人提起訴訟的,由于一般擔保人享有提前抗辯權,人民法院應通知被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已參加訴訟的被告(一般保證人)也可以申請增加擔保(主債務人)參與訴訟,如果原告不同意增加擔保(主債務人)參與訴訟,根據索賠前抗辯權原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一般保證人提起的訴訟;原告不同意在訴訟中增加擔保(主債務人),明確放棄對擔保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債權。對此,本解釋第六十六條還規定:"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爭議提起訴訟,主張保證人和被擔保人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保證人和被擔保人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只起訴被擔保人的,被擔保人只能列為被告。"考慮到將被告加入訴訟程序的極其復雜、極具爭議性的情況,以及《上級法》缺乏明確和具體的規定,這種解釋最終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只對92份《意見》第58條規定的內容作了幾處文字修改。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實踐中應注意該條的適用條件,嚴格按程序處理。如果追加當事人,應及時告知其他當事人,以便為其他當事人提供質疑和申辯的機會。應當追加的原告不愿意參加訴訟或者明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當及時說明,確保其意思表示真實,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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