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到法院起訴,經常會遇到各種難題。因法院說不屬于受案范圍而吃閉門羹的不在少數,不立案也不給書面證明的比比皆是,勝訴猶如萬里長征,執行更是前路漫漫。那么,從2015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及其適用解釋是否會帶來變化呢?上海行政訴訟律師這里有一個令人耳目一新的文章。
一、受案范圍擴大
針對以往法院在受案范圍方面的障礙,以列舉方式明確增加了幾種可提起訴訟的情形:
1、對征收、征用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2、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等等。
二、登記立案 新鮮出爐
依法提起的訴訟,法院必須接收訴狀。
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不能當場判定的,應接收起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需要補正什么材料、怎么補正,一次性告知。
覺得法院不立案沒道理,可以提起上訴。
三、明確的訴訟請求 告訴法院你想要什么
明確的訴訟請求,就是當事人想讓法院幫助當事人干什么,具體包括:
1、要求確認政府的行政行為違法
2、要求政府撤銷行政行為
3、要求政府改變行政行為
4、要求政府給予補償或賠償,等等。
當事人如果不知如何表達訴訟請求,可以向律師咨詢。
四、可以對“紅頭文件”提起訴訟
前提條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如何提起:在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一并請求審查“紅頭文件”。
怎樣判決: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
五、第一次明確解釋“行政協議”
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舉個例子: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政府特許經營協議;等等。
六、起訴期限延長到六個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涉及不動產的可延長至二十年。
七、行政首長應當出庭應訴 告官必須見“官”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負責人包括正職和副職。
八、復議機關所在地起訴 突破地方保護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維持的,可以到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從而避免原機關當地的一些干擾和影響。
九、對行政機關反復拒絕履行判決的 采取“強硬措施”
行政機關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
十、對公民的合法權益要求“迅速實現”
原告申請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的理由成立,行政機關依法負有給付義務而拒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直接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十一、解決“申訴難” 防止“申訴亂”
一次“再審”
明確規定了申請再審的理由;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
一次“抗訴”
遇到以下情況,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上海行政訴訟律師,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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