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點對點借貸信息平臺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大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行為,這意味著P2P借貸平臺往往與金融犯罪聯系在一起。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上海律師事務所就來回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保監會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明確規定,個人點對點借貸應當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者和融資者提供信息交流、撮合、信用評估等中介機構。個人點對點借貸機構應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提供增信服務或非法集資。
2016年8月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和國家網信辦聯合進行發布的《網絡借貸市場信息技術中介服務機構主要業務學習活動資源管理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強調通過平臺企業信息社會中介的定位,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可以設立公司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一個任何一種形式的擔保等。
《暫行辦法》還規定,開展一些網絡借貸相關信息作為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能力范圍中實質明確中國網絡借貸產品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給網絡借貸平臺今后的發展預留了空間。
在微速(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與朱的中介合同糾紛案中,微速公司是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平臺,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貸款信息服務,核對借款人手機實名認證信息、銀行賬戶信息認證等服務,并提供借款協議,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達成借款協議,促使出借人還款,在協議成立后督促借款人還款,收取協議約定的各種中介服務費。
這些費用雖然叫管理費、審核費,但其實是中介服務費,是微快遞公司在履行前述中介服務時實際發生的人工、管理等成本。微快遞公司在法律法規框架內依法開展點對點借貸中的信息中介業務。一審法院認為,微運通公司不是具有貸款資格的金融機構,也無權提供其所謂的“貸款信息審批服務”。應駁回微快遞公司的申請。
但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認為,微額速達公司雖稱其系提供“貸款管理信息技術審批工作服務”,但基于朱某與唐某的借款系個人間借款的性質,微額速達公司發展提供的居間服務企業并非沒有針對學生通常意義上的金融行業貸款。
微額速達公司生產經營活動范圍中明確其可進行分析金融市場信息系統服務(除金融經濟業務),在案也無證據研究表明我們提供個人間借款的信息居間服務須有特定資質、而且,提供公共服務社會必然伴隨相應的成本問題產生,故微額速達公司就朱某與唐某間個人銀行借款方式進行居間服務并收取賬戶管理費、快速審核服務費,并無不當,且存在一定依據,可予支持。
原審法院以微額速達公司之間并非一種具有中國貸款資質的金融監管機構認定其無權提供“貸款數據信息審批制度服務”,亦欠妥當,難予認同。原審法院所作判決,本院予以變更。
2016年10月,國務院發布《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再次強調 P2P 網貸平臺要遵守法定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設立資金池,不發放貸款,不允許非法集資,不得以虛假申報或者夸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手段誤導借款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核實、貸后追蹤、抵押貸款管理等服務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P2P 在線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不得擅自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等金融服務。P2P 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應對客戶資金和自有資金進行劃分賬戶管理,遵循專業化經營原則,嚴格執行客戶資金第三方存款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基金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的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戶資金。
上海律師事務所認為,上述監管政策明確了P2P點對點借貸平臺信息中介機構的定位。P2P網貸平臺作為信息中介,為借貸雙方(即出借人)提供信息采集、信息發布、信用評估、信息交流、貸款撮合等服務,實現通過互聯網直接借貸。[34]平臺從事信息中介業務,與出借人、借款人形成中介法律關系,中介合同適用我國《合同法》總則、分則第二十三章的規定。
如何防止網絡借貸平臺非法集資? | |